一、政策依據
(一)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實施企業穩崗崗擴崗專項支持計劃的通知(粵人社發〔2020〕109號)
(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關于做好以工代訓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粵人社規〔2020〕38號)
二、補貼范圍和對象
補貼對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申領以工代訓職業培訓補貼:
(一)新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中小微企業。指新吸納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離校兩年內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并開展以工代訓的中小微企業。
(二)停工停業的中小微企業。指受疫情影響出現生產經營暫時困難導致停工停業,并開展以工代訓的中小微企業。
(三)受疫情影響較大行業的大型企業。指受疫情影響較大、并開展以工代訓的外貿、住宿餐飲、文化旅游、交通運輸、批發零售五個行業的大型企業。
上述企業應在我市依法登記注冊,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
三、補貼企業的界定
(一)中小微企業的劃分。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的規定進行劃分和認定。或者稅務信息系統已按照《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對企業類型進行劃分的和認定的,可直接使用稅務信息系統已劃分和認定的中小微企業范圍。
(二)停工停業的中小微企業的判定標準。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當月增值稅指標比2019年同期下降70%及以上的中小微企業,可認定為停工停業企業。停工停業的中小微企業的增值稅指標以稅務部門提供的信息為準。
(三)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外貿、住宿餐飲、文化旅游、交通運輸、批發零售五個行業的大型企業的界定。符合《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規定,納入各級統計部門統計的外貿、住宿餐飲、文化旅游、交通運輸、批發零售五個行業的大型企業(企業法人單位),并且在企業營業執照登記的項目能體現“外貿、住宿餐飲、文化旅游、交通運輸、批發零售”經營內容的,可認定為受疫情影響較大行業的大型企業。或者在有關部門頒發的許可證能體現“外貿、住宿餐飲、文化旅游、交通運輸、批發零售”經營內容,納入各級統計部門統計范圍的大型企業,也可認定為受疫情影響較大行業的大型企業。對在2020年5月9日后,變更企業登記的、變更增加上述行業經營范圍的企業,不予以認定。
四、補貼標準
根據符合規定開展以工代訓的參保職工人數,按每人每月500元標準補貼給企業。補貼月份從2020年1月開始,2020年12月結束。企業在多個月份均符合認定條件的,可按月份數享受相應的以工代訓職業培訓補貼,最多不超過6個月。
同一企業,在本政策實施期內,只能申請一項以工代訓補貼。且不得重復享受《關于印發廣東省職業技能提升培訓補貼申領管理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43號)中規定的參保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培訓補貼。
五、受理時間
以工代訓職業培訓補貼受理截止時間為2020年12月31日。在截止時間前受理,其后審核通過的,可繼續發放以工代訓職業培訓補貼。
六、補貼申領方式和材料
符合條件的企業向所在區(以單位納稅地為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以工代訓職業培訓補貼申請。企業申領以工代訓補貼、人社部門審核資料等均在“廣東省職業技能提升培訓補貼申領管理信息系統”(http://ggfw.gdhrss.gov.cn/YCZG)完成。企業登錄該系統后,按要求填寫相關信息,并根據申領企業類型分別導入相應材料:
七、有關說明
(一)企業不需要提供以工代訓培訓計劃。
(二)停工停業的中小微企業的增值稅指標以稅務部門提供的信息為準,企業不需提供企業增值稅證明材料。
(三)大型企業以統計部門提供的名單為準,企業僅需提供行業類別佐證資料(營業執照或有關部門頒發的許可證)。
(四)以工代訓職業培訓補貼不計入勞動者每年三次培訓補貼范圍。
(五)企業可同時按規定開展適崗培訓和以工代訓。
八、經辦機構
附件:
1.五個行業的大型企業佐證資料樣式
2.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