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專項資金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專項資金領域專家庫建設及管理,依據深圳市政府財政專項資金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市場監管局主管的專項資金領域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建設、管理,以及專家入庫、抽取、使用、出庫等日常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家,是指經市市場監管局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納入市市場監管局專項資金專家庫管理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的專家庫,是指由專家組成并由市市場監管局按照本辦法管理的專家人員數據庫。
第四條 市市場監管局建立統一的專家庫,按照專業、專項資金領域對專家庫進行分類,并對各專業、各專項資金領域的子專家庫統一管理。
第五條 專家管理遵循擇優入庫、動態調整、權責對等、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市市場監管局是專項資金專家庫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制定專家庫管理制度;
(二)統籌指導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承擔建設運維等費用;
(三)指導監督專家入庫、抽取、使用、出庫和履職情況評價等工作;
(四)依法處理專家違法違規行為,統籌處理相關異議和舉報;
(五)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市公共信用中心(以下簡稱市信用中心)受市市場監管局委托,負責專項資金專家庫的日常事務性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組織實施專家庫的信息化建設和運維;
(二)負責專家的入庫、出庫等日常管理;
(三)分類建立專家信息檔案并維護更新;
(四)組織專家抽取;
(五)協助處理相關異議及舉報;
(六)其他有關專家庫管理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二章 專家入庫管理
第八條 入庫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具有嚴謹的專業素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高度的責任心,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認真負責,廉潔公正,能夠客觀地履行職責;
(二)在本專業領域具備較強理論水平或豐富實踐經驗,熟練掌握本專業領域技術知識、國內外現狀及發展態勢,熟悉掌握國內外本專業領域工作有關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
(三)7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專家工作,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等高層次人才可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第九條 入庫專家應具備以下專業條件之一:
(一)技術專家應具有副高級以上(含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備博士學位;
(二)財務專家應為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單位財務審計部門具有財計領域副高級以上(含副高級)技術資格的人員;
(三)法律專家應為取得律師執業資格8年以上的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企業法務經理,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具有副高級以上(含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博士學位的人員;
(四)企業管理專家應從事企業實際管理并擔任企業高級管理職務5年以上;
(五)結合專家評審工作的實際需要,市市場監管局認為專家應當具備的其他專業條件。
根據工作需要,經市市場監管局同意,可不受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的年齡條件限制或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專業技術職稱或資質條件限制。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納入專家庫: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曾因不當行為被取消或者終止專家資格的;
(三)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專家聘任及入庫主要采取公開征集、特邀入庫和共建共享三種方式:
(一)公開征集:市市場監管局可以向社會公開發布征集專家庫備選專家的公告,符合條件的專家可由本人申請,按照相關程序審定后聘任并入庫;
(二)特邀入庫:根據工作需要,市市場監管局可以主動邀請符合條件的專家,經專家本人同意后直接聘任并入庫;
(三)共建共享:根據工作需要,市市場監管局可以與有關單位建立專家共享合作機制,聘任符合條件的專家,將其吸納入庫。
第十二條 專家庫應當積極吸納國家、省、市高精尖專業人才,提升專家庫整體質量和水平。
第十三條 市市場監管局結合專項資金項目特點、專家擅長領域、專業類別、工作履歷、個人征信等對專家實施精準畫像、精細化管理。
第十四條 每屆專家聘期為3年。聘期滿后,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對庫內專家進行復審,結合專家續聘意見,對于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所列入庫條件且未出現本辦法第十條情形的專家,可進行續聘。
市市場監管局可根據工作需要對專家庫進行屆中增補,增補入庫的專家聘期與當屆專家剩余聘期一致。
第三章 專家抽取和使用
第十五條 市信用中心負責組織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專家組,專家的隨機抽取需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出需求。專項資金業務主管處室根據工作需要,提出抽取專家條件、數量、選取范圍等需求,由市信用中心線上隨機抽選。
(二)抽取專家。按所需專家數量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候選專家,按照抽取順序號形成候選專家名單。
(三)確定專家。現場按照抽取順序與候選專家聯系,確定其是否可以參加專家工作。
專家數量不能滿足工作需求的,不足部分可按照上述流程進行再次隨機抽取,直到滿足工作需求。
第十六條 專家抽取確定后原則上不得更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確需更換的,應當及時補充選取:
(一)所抽取的專家無正當理由未參加的;
(二)所抽取的專家因故不能參加的;
(三)所抽取的專家在工作過程中因違規或者其他突發情形需終止的;
(四)所抽取的專家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需重新或補充抽取專家的情形。
第十七條 抽取專項資金項目專家,應遵循客觀、公正、回避和隨機的原則,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項目評審、驗收專家組需有5人以上單數專家;
(二)綜合考慮項目的行業、領域分類、專家組結構多元化等因素,抽取專家的專業領域、資格和能力應與參評項目匹配,各類專家抽取比例應當滿足評審驗收工作需求;
(三)同一專家組內,參與評審、驗收的專家應當來自不同的單位。
第十八條 專家選取遵循輪換機制。同一年度內,同一專家參加同一專項資金領域項目評審或驗收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活動場次,且不得連續參與超過2個活動場次。
同一專家原則上不得同時承擔專項資金同一項目評審、驗收活動。
第十九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專家應當主動向市市場監管局報告并回避;市市場監管局發現專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要求其回避:
(一)在參評項目中擔任負責人或者項目組成員的;
(二)所在單位與參評項目申報單位屬于同一法定代表人關系或者有行政隸屬關系的;
(三)3年內與參評項目申報單位有過聘用關系的;
(四)3年內與參評項目申報單位有法律糾紛或者有經濟利益關系的;
(五)3年內與參評項目負責人、參與者共同發表過論文、或者在各級各類計劃項目中有合作關系的;
(六)與參評項目負責人、參與者有近親屬關系、師生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
(七)配偶或者直系親屬3年內與參評項目申報單位有過聘用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
(八)參加專項資金項目驗收時已參加過同一項目的評審的;
(九)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二十條 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獲取評審、驗收工作所需的有關信息和材料;
(二)獨立、公正、公平地提出意見和建議,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預;
(三)按照有關規定,合法獲取相應勞務報酬;
(四)自愿退出專家庫;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專家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照科學、嚴謹、客觀、公正的原則開展工作,嚴格執行有關工作要求和標準,按時提供真實、公正、嚴謹的意見或者結論;
(二)自覺、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工作紀律,除公開信息之外,不得泄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過程及結果等重要信息,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有關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自覺保護他人知識產權和其他權利;
(三)自覺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及專家庫管理制度,服從管理,接受監督,準時參加相關專家活動;
(四)專家本人或所在單位與承擔的工作或評審項目有利害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性關系的,應主動申請回避;
(五)開展專家工作時,不得接受或者索取相關單位、個人的饋贈、宴請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利用專家身份和影響力從事商業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為本人或者所在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損害其他單位的利益;
(六)如實申報入庫所需個人信息,入庫后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自信息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市市場監管局,并提交相關材料;
(七)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業務主管處室在項目評審、驗收開始前,應對到場專家提出選取輪換、服從管理、信息保密、紀律遵守等方面的要求,并請專家簽署承諾書。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業務主管處室組織開展專項資金專家評審、驗收等工作,對專家、專家組在專項資金評審、驗收等工作時出具的意見,專項資金業務主管處室應進行監督復核。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業務主管處室應對每位參與工作的專家履職情況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專家履職評價意見作為專家續聘、選取和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當行為記錄:
(一)專家未按要求確認、補充和更新信息的;
(二)接受邀請后無故缺席的;
(三)不能按時提供客觀、公正、嚴謹的意見或者結論的;
(四)不積極履行工作職責、不服從工作安排導致損失的;
(五)應當主動申請回避而未申請回避的;
(六)其他影響工作開展的不當情形。
第二十六條 專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解聘,并進行出庫處理:
(一)被記錄二次以上不當行為的;
(二)除公開信息外,泄露相關商業秘密、技術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情況,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非法轉讓、利用他人成果和有關資料的;
(三)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關單位或者人員的現金、禮品、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可能影響公正性的宴請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輸送的;
(四)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方式提出的傾向性或者排斥性要求的;
(五)使用不實信息和虛假材料騙取專家資格的;
(六)以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公信力的活動的;
(七)公眾舉報不符合專家資格,經核查屬實的;
(八)其他不適宜擔任專家的情形。
市信用中心可以向專家的任職單位、市其他財政資金主管部門、共享機制單位通報專家出庫信息。
第二十七條 專家如因超齡、身體健康或者其他個人原因主動申請退出專家庫的,市信用中心應在收到專項資金業務主管處室審核確認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出庫。
第二十八條 出庫的人員不得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專項資金專家庫專家身份從事相關活動。
第二十九條 專家對不當行為記錄或者出庫處理有異議的,可自收到書面告知信息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市場監管局申請復核。
專家在不當行為記錄或者出庫異議處理期間,不參加專項資金項目評審、驗收等活動。
第三十條 專家庫實行信息定期更新機制。市信用中心每年通過短信、郵件等方式通知專家進行信息確認與更新,并每年至少核查一次專家的相關失信懲戒記錄。
第三十一條 專家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等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損失的,由專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個人發現專家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市市場監管局舉報,市市場監管局應當受理并及時處理相關舉報。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市市場監管局其他領域工作需使用專家的,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市市場監管局可結合實際工作需要,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操作指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3年,原市市場監管局專項資金專家庫管理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