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數字化產品和服務管理工作指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廣東省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的有關工作部署,聚焦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關鍵場景和實際需求,打造“小快輕準”數字化產品和服務,根據《東莞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數字化牽引單位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條 本工作指引所稱數字化牽引單位是指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工信局”)審定,納入東莞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數字化牽引單位名單的企業。
第三條 本工作指引所稱試點企業是指由工信局審定,納入東莞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擬改造企業名單的企業。
第四條 本工作指引所稱數字化轉型,是指聚焦我市智能移動終端產業相關中小企業以及產業鏈、供應鏈,運用工業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數字技術,對研發設計、生產管控、采購供應、營銷管理、產品服務等業務環節,進行軟硬結合的數字化改造,促進企業全要素、全過程的資源整合與業務協同,全面優化生產方式、業務模式、管理水平,推動產業鏈、供應鏈高效協同和資源配置優化。
第五條 本工作指引所稱數字化產品和服務,是指由數字化牽引單位(以下簡稱“牽引單位”)提供,經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工作專班(以下簡稱“工作專班”)審定,納入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數字化產品和服務目錄(以下簡稱“產品和服務目錄”)的產品和服務。
第六條 工作專班是組織開展數字化產品和服務入庫遴選、動態調整等管理工作的專辦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數字化產品和服務管理工作指引的制定、修訂和解釋工作;
(二)負責數字化產品和服務入庫遴選標準的制定、修改和解釋工作;
(三)負責組織開展數字化產品和服務入庫遴選和動態調整審查工作;
(四)負責更新并發布產品和服務目錄;
(五)負責優質“小快輕準”數字化產品和服務培育和評選工作;
(六)其他與數字化產品和服務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七條 牽引單位是數字化產品和服務的提供方,其主要職責是:
(一)聚合產業生態合作伙伴資源,聚焦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共性化、個性化需求和關鍵業務場景,打造“小快輕準”數字化產品和服務,推廣數字化產品和服務應用;
(二)負責根據中小企業實際需求,完善優化數字化產品和服務,提出數字化產品和服務入庫申請;
(三)基于產品和服務目錄為試點企業提供數字化轉型服務,針對“研、產、供、銷、服”等關鍵環節,進行軟硬結合的數字化改造。
(四)配合工作專班開展數字化產品和服務入庫審查、應用情況調查、優質產品和服務評選推廣等工作。
第八條 牽引單位向工作專班提出產品和服務入庫申請,經過智庫審查、專班審定、社會公示等流程完成遴選工作。
(一)入庫申請
牽引單位向工作專班提出產品和服務入庫申請,并按照要求在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公共服務平臺上提交申請材料:
1.產品/服務入庫申請表(附件2)
2.產品/服務價格承諾函(附件3)
3.東莞市中小企業數字化改造服務合同(模板)(附件4)
4.產品白皮書或產品功能/服務內容說明文件
5.產品/服務知識產權證明或授權證明文件(附件5)
(二)智庫審查
工作專班委托智庫單位對產品和服務入庫申請進行審查,從待簽約企業屬性、待簽約企業改造意向、產品功能、產品定價四個方面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符合性審查(附件6),對每個產品出具“通過”“不通過”的審查意見,并將審查情況提交工作專班審定。
(三)專班審定
工作專班召開工作協調會,對智庫單位提交的產品和服務入庫申請審查情況進行研究,確定最終審查結果。
(四)社會公示
工作專班將通過入庫審查的產品和服務納入產品和服務目錄,并將最新版的產品和服務目錄在“企莞家”網站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工作專班發布最新的產品和服務目錄。
第九條 每個產品/服務綁定唯一ID號,ID號將作為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改造合同驗證、改造項目入庫審核、改造項目驗收審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同一個試點行業,原則上數字化服務商僅可為不超過2個牽引單位授權同一個數字化產品/服務。如存在功能成熟、使用效果好且市場上有廣泛應用的產品/服務,同時試點企業普遍對該產品/服務具有強烈需求和部署意愿,經由工作專班研究審議,可允許數字化服務商為多個牽引單位授權該產品/服務。
第十一條 牽引單位不得為其他牽引單位授權其數字化產品/服務。
第十二條 如數字化服務商已為1家牽引單位提供授權,且其產品/服務已納入產品和服務目錄,其他牽引單位可在取得數字化服務商授權后,提交產品/服務入庫申請表、產品/服務清單、產品/服務授權證明文件,在入庫申請通過后可使用已發布產品/服務ID號為試點企業提供相應的產品/服務。
第十三條 工作專班對牽引單位提供的數字化產品和服務應用推廣情況進行跟蹤、督查,并根據實際市場化需求動態調整產品和服務目錄。
第十四條 牽引單位自產品/服務被納入產品和服務目錄起3個月內未與待簽約企業簽訂該產品/服務采購合同,工作專班可將該產品/服務從產品和服務目錄中剔除,并3個月內不再受理該產品/服務入庫申請。
第十五條 對應用推廣效果不佳或試點企業評價不滿意的產品/服務,工作專班將視情況從產品和服務目錄中剔除。
第十六條 本指引由工作專班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城市試點工作驗收完成。